(1)如果拖轮在驶往起拖地途中尚未进入该区域,或已进入该区域后受困,租船人须按第29栏规定的费率对所造成的延误支付每天的延滞费。如果延误超过14天,双方都有权以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已产生的责任外,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但拖轮船东无须向租船人退还已付的任何款项,而且其他一切应付的金额仍须付给。
(2)如果拖轮和被拖物在驶往目的地途中执行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没有进入上述区域,为了等待上述区域畅通和/或安全和/由于行驶较长航线以便安全地避开或通过上述区域因而延长了拖航时间时,租船人须按第29拦规定的延滞费率支付每天的延滞费。
(3)如果拖轮和被拖物在驶往目的地执行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陷入上述区域,租船人须按第29栏规定的延滞费率对所导致的延误支付每天的延滞费。但如果延误超过14天,双方都有权以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已产生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但拖轮船东无须向租船人退还已付的任何款项,而且其他一切应付的金额仍须照付。
21.留置权
在无损于拖轮船东可有的对物或对人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对根据本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拖轮船东本人或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均有权利对被拖物执行留置权,并为了行使上述留置权,有对被拖物进行占有和/或扣留的权利。同时,凡由于拖轮船东或代表拖轮船东执行,或试图准备执行上述留置权而发生的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任何性质的全部合理的开支,租船人都须付给拖轮船东,拖轮船东并有权按第29栏规定的延滞费率对拖轮由此产生的合理延误向租船人收取延滞费。
22.授权依据
在签订本合同或经租船人明示或默示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提供拖航以外的任何服务时,如果租船人不是第四栏所指被拖物的所有人,该租船人即应明确表示他已被授权并代表被拖物的所有人根据每项和所有这些条件签订了本合同,并且同意租船人和被拖物所有人对这些条件负连带责任。
23.一般原则
(a)无论何种原因使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条件或规定或其任何部分被裁定为无效时,其余条款、条件或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并保持全部有效。
(b)除非上下文中有其他要求,本合同中的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c)拖轮船东给予租船人的任何时间延长或对订在本合同内的有关时限的任何宽延都不得视为拖轮船东放弃根据本合同对有关租船人不遵守时限所具有的权利。
24.诉讼时效
除了本合同第18款的责任条款外,由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或者根据本合同执行的任何拖航或其他服务所引起的任何索赔,须在被拖物交付后,或由于任何原因在拖航或其他服务终止后六个月内以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方式提出,诉讼则须在诉因最初发生一年内提出。如果未按照上述任一条件进行,则该项索赔和一切权利应被完全取消和失效。
25.法律和管辖权
本合同根据中国海商法 (1993.7)解释并受其管辖。由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或者根据本合同执行的服务所引起的任何争执或分歧,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任何诉讼不得在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区内提出,但任何一方为取得另一方所拥有的任何船舶或财产的依法扣押或其他类似的赔偿,都有在上述船舶或财产可能被找到的任何国家或管辖区域提出对物诉讼的自由。 www.t6t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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