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如果被拖物商店人员由租船人配置,则此项人员的所有费用由租船人负责。这些人员应始终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但不应视为拖轮船东的雇员或代理人。
(c)租船人应遵照拖轮/被拖物船旗国及拖轮将要通过或进入其水域的国家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为随船船员提供合适的食宿、淡水、救生装备和一切必需品,其费用由租船人单方负担,租船人提供的随船船员须能说、懂英语或其他共同语言。
10.拖航设备及被拖物上索具的使用
(a)拖轮船东同意为执行合同中规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务免费向租船人提供拖轮上通常携带的所有拖缆、龙须链和其他拖航用具,被拖物要按照拖轮船东选定的方法连接。
(b)拖轮船东在执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可自行决定免费合理使用被拖物上的索具、动力、锚、锚链、无线电、通讯和航海设备以及一切其他属具。
11.许可证和证书
(a)租船人须免费向拖轮船东提供拖轮和被拖物为承担及完成合同航次所需的一切执照、授权书和许可证以及被拖物在计划航程中进入或离开一切挂靠港或避难港所需的证书。
(b)由于租船人未执行本条款,使拖轮船东蒙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须由租船人补偿给拖轮船东,在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期间,须按第29栏规定的拖轮延滞费率额外补偿给拖轮船东。
12.被拖物的适拖性
(a)在拖航开始时,租船人须克尽职责,以保证被拖物在各方面都适于从起拖地拖到目的地。
(b)租船人保证在拖轮到达起拖地时被拖物须合适地整理准备就绪以便拖带,并配好拖航所需型号的信号、航行灯及其他灯具。
(c)在拖轮到达起拖地时,租船人须向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提交一份由公认的验船公司或验船机构签发的无条件适航说明书,拖轮船东在自行决定认为被拖物已在各方面整理准备就绪,适合并备妥待拖之前,没有执行拖航的义务,但拖轮船东不应无故不予认可。
(d)拖轮船东对被拖物的检验不应构成被拖物的状况的认可,或被视为放弃对租船人提供上述保证的要求。
13.拖轮的适航行
拖轮船东须克尽职责在起拖地提供处于适航状态的拖轮,并在所有方面作好拖航的准备,但拖轮船东不作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14.拖轮的替换
无论拖航或其他服务开始与否,拖轮船东随时有权以其他合适马力的拖轮替换任何拖轮(包括两艘拖轮替换一艘拖轮,或一艘拖轮替换两艘或多艘拖轮)。拖轮船东有权雇用属于其他拖轮船东的拖轮执行本合同中计划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拖航或者其他业务,但替换拖轮的主要规格须经租船人事先认可。对此,租船人不应无故拒绝。
15.救助
(a)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与拖轮脱离,拖轮须提供一切合理服务重新接缆,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而不得索取任何救助费用。
(b)在任何时候如果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认为有必要或可行,代表拖轮或被拖物或它们两者寻求或接受其他船舶或者其他人的救助时,租船人在此认可并保证拖轮船东或其正式授权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包括拖轮船长,有租船人的实权,在任何合理的条件下,代表被拖物接受上述救助服务。
16.取消和撤消
(a)租船人可在起拖地拖航开始以前的任何时候,在支付第38栏所规定取消合同费后取消本合同。如果该项取消实行时 拖轮正在驶往起拖地途中,或已经到达起拖地或其附近,则租船人除支付取消合同费外,还应支付本合同规定应付的额外费用。
(b)不是由于拖轮船东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拖航作业在起拖地启航以后及到达目的地之前因故终止,拖轮船东有权获得(如果已经支付,有权保留)按照第32栏规定支付的一切款项,发生的延滞费和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是因违反本合同船东有权对其所受损害提出索赔之外的费用。
(c)在不损害拖轮船东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补偿的情况下,拖轮船东可将被拖物留在租船人能取回的地点,并根据以下一种或多种原因有权获得总承包费减去拖轮船东节省的费用后的余额以及按照本合同应付的一切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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