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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被告人姚某因为和妻姐的财务纠纷,将其杀死并自首。故意杀人罪名无可争议,但是在量刑上却有较大争论,在庭审过程之中,围绕量刑问题,原告和被告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本案争论的逻辑
法院在量刑上应作一个判断:
对被告人应
1)量重刑或2)量轻刑
为做出以上判断,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①姚某是否属于自首悔罪②姚某主观恶性是强还是弱
如果自首悔罪,主观恶性较弱,此案必将轻判,反之将重判。并且这两点是紧密联系的,双方都非常注意在这方面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言。
由此双方争论由此交结在"预谋"这一要素之上。先来看看"预谋"这个概念。
有预谋→意味着主观恶性强,是有计划的,严密的杀人,社会危害大。即使其自首也可以认为是预谋之中的事。并且,供词中的"有预谋"和庭审中姚某辩称自己是一时冲动杀人矛盾,使得被告人姚某的自首情节中"需要坦白自己一切罪行"(包括自己的动机)不能成立,因此自首行为亦值得商榷。
无预谋→意味着姚某只是无意杀人,而非有计划的。主观恶性较弱,社会危害小,加之有自首行为,姚某的罪行可以轻判。姚某就处于较为有利一些的地位。
双方都非常清楚这次交锋的关键点,围绕是否有预谋这个作案动机进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大讨论。原告方希望置被告方于死的,被告方希望取得较为有利得地位,通过各种论证和反驳通过各种命题去达到自己的目的。
其一§对于姚某"预谋已久"的论证和反驳
原告为了证明被告人预谋已久,心怀不轨,提出了一下三个证据。
证据一:被告人姚某,携带刀具和雷guan进入马某家中,其必然是早有准备,
证据二:被告人姚某,砍被害人20余刀直至对方身亡,由此可见姚某主观恶性之强,预谋之深。
证据三:姚某在伤人之后,并没有仔细观察对方生死,或者拨打120急救电话。放任对方生死,姚某只是区公安机关自首,但并不能认定其自首是悔罪表现,或许只是惧怕重刑。说以其主观恶性更深,更能证明其是有预谋的杀人。
由证据一、二、三都能得到统一结论,既是:姚某是预谋已久的杀人,穷凶恶极,罪该万死。
通过以上三点论证,马某的亲属力图置姚某于死地。
而姚某通过反驳其论据的方法,力图反驳其证明。
反驳证据一"带刀说":包中的菜刀是因为其和妻子因房子在被害人的嗾使下出租,被被害人逐出其家中,其带上刀和铲子是为了租房做饭。而雷guan只是假的自制pvt管,是因为被害人指示小混混打劫其妻子,抢去了一个月房租而迫不得已带上防身的。在雷guan这一说之中其巧妙地反戈一击,把问题推给了被害人。其比较成功的做了这次反驳。而且他还强调了在包中的还有印泥和信纸,他来的目的是为了让对方为自己开上一个字据,这才是最好的证明。这一点是被告方十分理亏。
回避其证据二:在被问到到到底砍了对方多少刀时,姚某做出回避,他说:"具体也记不清了。"而强调是被害人马某大叫"杀人啦",使其受到了巨大的刺激,在瞬时间做出了过激的动作。他的杀人并不是有预谋的,而是偶然的。以刀数证明其是有预谋的是不能成立的。淡化和回避砍杀的数量。
反驳其证据三:更是因为慌张而没有仔细看,这更能证明其是没有预谋的,因为有预谋的不会在杀人之后如此的慌张,并且主动投案自首,也就是说其因为没有拨打120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是有预谋的。
反驳了这三点的论据,使得对方得到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论据是假的,结论也必然不是真的。
于是被告人得出了他的结论:其杀人是无预谋的,主观恶性小,并且还暗示,被害人在其中有一定的责任。 www.t6t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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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辩论中二难推理的辩论的破除。
(二难推理是一个特别的有两个假言前提和一个选言前提的推理,而两种可能性都为对方难以接受。)
在双方的辩论之中,原告很狡诈的为被告很被告设置一个二难推理的境地。让我们来看看这个二难的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