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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定脚下的基石 撑起头顶的蓝天
武夷山一中办公室副主任 孙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满十八周岁者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约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近四亿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今天的未成年人,就是铸造国家和民族的明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民族未来的一块基石。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强调了对未成年人成长有特殊重要性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权利的深度广度大为拓展。明确了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这一总原则,作为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认识的升华,是国际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先进理念的集中体现。
新未成年保护法突显了六大亮点:
一是突显了未成年人多项权益依法受保障。
二是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培养未成人的创新能力。
三是构建校园安全网络,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是依法戒除未成年人网隐,倡导文明健康上网。
五是营造和谐的社会育人环境。
六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现人文关怀。
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第一、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促进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
第三,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步骤。
同学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每一位公民和整个社会的责任。我们不仅要在思想上重视,更要在行动上落实。
希望我们共同的认真学习和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年6月11日 为您提供优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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